关于商誉的计算方式,怎么对商誉进行计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菲菲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首先,《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商誉不被列为本企业的无形资产核算,因为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2、2、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商誉的核算做出了具体规定:第十三条规定:(1)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2)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减少)。
4、3、《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了“商誉”在报表中作为单独项目的具体体现:第十五条: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
5、这里需要编制抵销分录。
6、所以,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应当按上述办法对商誉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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